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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漳委综〔2007〕4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校区办    公文来源:校区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3

    校区各单位:现将《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2.《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 

附件1:

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校区师生在学校及校区新闻媒体(包括:学校主页、校报、校新闻中心、校电台、校区主页、校区动态)和校外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期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上通过各种形式,反映校区办学管理工作的做法、成绩及师生良好风尚的宣传报道稿件,均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在校报、校新闻中心、校电台发表的新闻报道稿件,按所发稿费给予1:1奖励。

2.在地(市)级、省部门级新闻媒体(如:《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海峡导报》、《厦门湾南岸报》等)发表的新闻报道稿件,按所发稿费给予1:1奖励。

3.在省级、中央部门级新闻媒体(如:《福建日报》、《中国青年》、《大学生》、《中国青年报》、新华社、中新社等)发表的新闻报道稿件,按所发稿费给予1:2奖励。

4.在中央级和国家教育系统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发表的新闻报道稿件,按所发稿费给予1:3奖励。

5.在各门户网站、学校主页、校区主页、校区动态发表的新闻报道稿件,将发稿情况记入年度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的评选统计中。

三、实施办法: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校区师生,在稿件被采用后的一季度内由作者填写《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登记表》,附上稿件及稿费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校区办审核,报校区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办按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宣传报道工作奖励目前以稿件及稿费单为依据,未发放稿费的稿件暂不奖励,将发稿情况记入年度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的评选统计中。

3.同一篇稿件被重复刊载的,按所发最高稿费申报奖励;稿件联合署名的,由校区排名最前的作者申报奖励。

4.根据宣传工作纪律,在学校及校区新闻媒体和校外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报道稿件,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在学校主页、校外新闻媒体发表宣传报道稿件,还必须经校区办审核;涉及重大事件的,必须报校区领导审批。违反以上要求的宣传报道稿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校区党工委每年对在宣传报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校区师生进行表彰,有关评选事宜按照《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评选办法》执行。

6.本办法自2007年1月起试行,具体事宜由校区办负责协调落实。

附件二: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宣传报道工作奖励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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